記者葉志堅/專題報導
台鐵太魯閣號機車長蔡崇輝,在去年1月列車發生嚴重事故時,奮不顧身捨命拉住煞車救了當時在列車上的300多人,但沒想到死後家屬要申請「冒險犯難因公撫卹」,卻遭到銓敘部認定有「意圖逃跑」,予以拒絕;對此,法界人士指出,其實這並非是第一起案例,國家對待這些冒險犯難因公殉職的英雄實在「太沒人性」!根本就是要大家都當「神風特攻隊」。
資深刑案律師陳宏彬表示,由於是否「冒險犯難」而因公殉職,關係到撫卹金多寡,因此就實務經驗上,政府部門都是採取「從嚴認定」,從而導致過去多起警消英勇殉職案例都得不到應有的肯定和撫卹,就算家屬提起行政訴訟,也幾乎從沒見過有勝訴的案例。
陳宏彬律師指出,像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4014號判決」就明確指出:「按所謂『冒險犯難,因公死亡』之意義,特別強調『所執行職務本身,在執行之始,即預期其存有高度之傷亡危險性,且依當時之時空環境,無從預先排除。而預備執行此項職務之公務員凜於自身之職責,勇敢接受挑戰,仍然直接朝向該具有高難度、高傷亡危險性之時空環境去執行其任務內容,因而在執行任務中死亡』之行為特質,此時才有『冒險犯難』可言。」
而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88號判決」同樣也是採取相同見解,認為依《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》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,《公務人員撫卹法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「冒險犯難」,係指遭遇危難事故,「明知其執行職務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」,且依當時時空環境,無從預先排除,仍奮不顧身執行職務而殉職者,才能符合冒險犯難要件。
因此,陳宏彬律師認為,對於台鐵太魯閣號機車長蔡崇輝家屬申請「冒險犯難因公撫卹」遭拒,他並不意外,因為目前政府部門的認定標準就是這麼嚴苛;他直言,人在遇到危難時會想求生是必然的,但我們的政府卻要求必須「連逃都不能逃」,就算知道「穩死」也要「勇往赴死」,才能符合冒險犯難因公殉職的撫卹標準,「這根本就是在叫大家當『神風特攻隊』」,實在「太沒人性」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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